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部分乡所属乡镇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7]709号 1997-06-05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市政府1994年11月19日对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农办“关于对我市贫困山区企业税收政策意见的请示”的批复精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下发了京地税企[1995]51号文件和京财税[1995]1779号文件,对我市60个边远山区贫困乡和长营乡、檀营乡、于家务乡等三个少数民族乡的乡镇企业在1994年、1995年内减免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扶植政策。达到了支持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乡的经济发展,改善农村经济生活的目的。 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加快山区建设的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定在“九五”期间继续对60个边远山区贫困乡和长营乡等三个少数民族乡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001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继续实行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凡超出[1994]001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的减免税,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6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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