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8]271号 1998-12-16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708号)转发给你们。中标的机电产品在货物支付验收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免、抵、退”或“先征后退”,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8]65号)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及资料。 以上请一并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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