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涉[1996]183号 1996-09-12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管理,属于免税抵扣的,由市地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审批办理。属于采用“免、抵、退“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应予办理退税的,对已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市地,由时涉及外税收管理机构审核,送同级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审批核准、办理退库手续;未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市地,经市地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复审,由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核准,签发出口退税批准通知书,市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凭省局签发的出口退税批准通知书,办理退库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计划要纳入同级退税机关出口退税计划管理。涉外税收管理机构要按同级退税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 三、为尽快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拖转问题,各地要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审批进度,对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凡单证齐全的,务必关于1996年9月底前送有关主管税务部门。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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