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国税所[1999]87号 1999-12-21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监管级次问题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分别以总公司、省、市(地区)、县级公司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监管单位;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分别以总公司、分公司及在各地设立的办事处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监管单位。 二、[条款废止]关于装修费、租赁费和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各监管单位发生的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支出和租赁费支出,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税前扣除。 其审批权限为:各监管单位的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支出和租赁费用总额超过10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自税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 各监管单位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按规定需由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税前扣除的,由市地国税局确定具体审批权限。 三、[条款废止]关于提取或分摊管理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保险企业的省级公司需要向所属企业提取或分摊管理费的,须向省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省国税局批准后进行提取或分摊,主管征收(监管)税务机关按照经省国税局批准的数额进行税前扣除。 四、[条款废止]关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保险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凡是需由省级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应由省级公司提出具体的支出比例(或数额)方案,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后执行,对所属各监管单位按批准的支出比例(或数额)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年终由省级公司按税收规定统一计算并进行税前扣除。凡未经省局批准的,各监管单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在税收规定的比例内据实税前扣除,超过税收规定比例的部分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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