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补充通知 京政发[1990]12号 1990-02-27 中央在京(驻京部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9年12月16日发出通知(京政发[1989]93号),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由1%提高到2%.凡在京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中央及驻京部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均要按照上述决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0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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