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1]39号 2001-01-1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废止该文涉及营业税的条款,。 3.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8年3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企业或单位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的,应按原政策规定收营业税和房产税。 二、[条款废止]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如承租人改变居住途,用于生产经营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仍按原政策不得享受税收减征优惠政策。 三、纳税人申请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应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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