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地税政发[2005]44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1-21
摘要:各地对《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目“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解不一,经研究,可释义为:企业年度新发生业务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10%以上的,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台地税政发[2005]44号      2005-11-21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自《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05]2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在调查和测算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调整:

  一、市政建筑工程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7%;

  其他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5—20%,具体适用的应税所得率由各县(市、区)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定,并报市局备案。

  二、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业除外)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7%,货物运输业征收率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三、各地对《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目“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解不一,经研究,可释义为:企业年度新发生业务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10%以上的,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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