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346号 1998-12-21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第二、三点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住房补贴的标准,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发[1998]41号)文的规定执行。 2.[条款废止]对个人通讯补贴的标准,按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穗办[1998]20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3.[条款废止]对实行内部病退的个人取得的工资收入,补偿收入的免税问题,按转发文的第三点办理。 附件: 1、粤地税发[1998]19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和通知 2、穗办[1998]20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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