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稽[1996]44号 1996-12-18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市局将印发一份《上海市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材料,由各单位分发至纳税户及张贴在各税务局办公室及发票发售点。各单位可在22日以后至市局仓库领取[样张附后(编者注:略)] 二、有关旧版普通发票的销毁工作如何进行,将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上海市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18日 上海市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流通和识别真伪,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旧版的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现把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 1、新版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黄色底纹。 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3、在普通发票正中央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防伪标记,在紫外线灯下呈绿色反应。 4、上海暂时使用无水印的无碳压感纸印制普通发票,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仍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中间也需套印防伪标记,何时使用带水印的无碳压感纸印制普通发票另行通知。 二、旧版的普通发票(包括用上海发票专用纸带底纹的,以及没有加印无色荧光油墨的旧版发票),一律使用至1996年底。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防伪水印纸和加印防伪标记的普通发票。 三、因特殊需要及特定的普通发票要使用其他纸印制的,一律报经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经同意后才能使用。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纸张和油墨印制普通发票的,对发票印刷厂及使用单位均按发票违章进行处理。 四、所有印制、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印制、购领新版普通发票。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转让发票。 五、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严禁涂改、虚开、代开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六、所有用票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都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管普通发票,严防丢失、被盗。对需要缴锁的旧版普通发票要清点造册,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规定方式进行销毁。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凡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