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7]6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2-13
摘要:充分利用报纸、12366网站等媒体,纳税服务小册子等形式,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答工作;在办税服务厅等纳税人比较集中的场所,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申报表及填报要求、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逾期不如实申报应承担的责任等予以公告,提高纳税人自觉遵从度;及时发放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等资料,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通道。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7]66号          2007-2-1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企业所得税 "核实税基 完善汇缴 强化评估 分类管理 "十六字管理要求,以及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为提高所得税年度申报质量,做好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集中有效开展

  企业所得税分享税制后,国税部门管理企业所得税户数不断增加、类型不断增多,所得税管理难度逐渐增大;止 2006年底,全省国税系统管理企业所得税户数达到8.1万户,是所得税分享前的14倍,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72.4亿元,是所得税分享前的5倍,成为国税部门管理的第二大税种; 2006年又是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推行的第一年,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对促进企业及时、如实申报,加强对企业全年税款评估核实、提高所得税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汇算清缴在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为2007年上半年全局性重点工作之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确保汇算清缴取得实效。

  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省局明确由李廷廷总经济师负总责,所得税管理处牵头,征管、法规、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配合,共同开展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省辖市局要按照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03号)的要求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所得税管理状况和工作实际,成立汇算清缴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做出具体安排。

  二、加强宣传、培训、辅导,做好申报受理和报表审核工作,提高申报质量

  (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和辅导力度。充分利用报纸、12366网站等媒体,纳税服务小册子等形式,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答工作;在办税服务厅等纳税人比较集中的场所,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申报表及填报要求、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逾期不如实申报应承担的责任等予以公告,提高纳税人自觉遵从度;及时发放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等资料,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通道。通过召开政策发布会等形式,集中向纳税人宣讲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做好年度所得税申报工作。

  (二)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辅导。既要培训纳税人,也要培训税务干部;既重视税收政策的培训,也要重视办税流程的培训。对内,多种渠道加强对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注重对税收管理员和办税服务厅等一线人员所得税业务和汇算要求培训,确保参汇人员掌握相关政策和操作程序。对外,利用有效形式加大对纳税人、中介服务机构政策及新申报表填报的培训辅导工作,对所有所得税管理人员和所得税纳税人实施全面培训,使其切实掌握新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和口径,提高申报质量。

  (三)切实做好新申报表的填报工作。新的所得税申报表对行业划分更为明细、附表内容增加、主表与附表之间逻辑关系要求更严格。为确保汇缴申报工作的有序进行,各省辖市局应进一步明确细化填报口径,结合当地实际,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纳税人进行年度模拟申报,事先了解和收集企业年度申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以研究解决。加大推行所得税电子申报工作力度,对查帐征收企业全部实行电子申报,提高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率。

  (四)做好企业年度申报表的受理审核工作

  一是企业年度申报的受理时间和方式。申报时间原则上为2007年4月底前,各地可根据企业纳税方式划分企业申报时间。申报方式原则上查帐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中的实用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全部实行电子申报。

  二是企业年度申报需要报送的内容。主要包括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表);请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还应出具有关鉴证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是企业年度申报表的审核及受理。办税服务厅人员负责对企业年度申报表填写口径和逻辑性进行审核、办理年度申报;税务管理员要做好对企业已申报资料的审核、检查。对企业纳税调整事项、亏损企业亏损额的确认、企业涉税审批项目是否经有权税务部门审批等内容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有计算错误及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应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纳税人拒绝更正的,应列为年度重点评估、检查对象。

  三、落实相关制度,做好涉税项目审批、备案和台帐登记工作

  (一)及时做好减免税、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各省辖市局要认真落实减免税管理办法、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等政策规定,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和审批有关涉税事项,对原省局审批权限下放的审批事项,各地要落实好备案管理制度。

  (二)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及有关台账的登记和监控分析工作。各省辖市局应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做好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加强对取消审批后项目的备案管理及有关台帐内容的监控和分析。对弥补亏损、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减免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非货币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广告费、股权投资抵免等跨年度延续性管理事项,实行电子台账管理;通过建立分类别、分行业、分项目的台账,对审批项目和取消审批项目各年度的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做到基层税源管理分局有分类分户序时台帐,县、市(区)局有分类序时台帐,省辖市局有分类情况汇总表。

  四、发挥中介机构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中的服务和鉴证作用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提高所得税征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第13号令)、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第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在2006年汇算清缴工作中,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作用,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按照双方自愿、收费合理的原则,代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及部分审核审批项目的鉴证,并出具真实、有效、合法的鉴证报告。

  (一)积极支持和引导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附送注册税务师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1、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2、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3、连续亏损3年以上(含3年);

  4、汇总或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及其成员单位;

  5、其他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进行年度申报的。

  (二)积极支持和引导有以下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或备案事项时,附送注册税务师出具的《企业*******鉴证报告》:

  1、当年享受减免税政策;

  2、当年发生的需税务机关审批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

  3、当年发生亏损以及当年实现盈利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纳税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选择,不得指定、推荐税务师事务所,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严格追究其责任。税务人员在受理企业年度申报资料时,应将鉴证资料连同申报资料一并归档。

  为保证汇算质量,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有相应资质,经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在受托办理年度申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汇集税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内容应包括:报告正文(须有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内容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的陈述)、纳税调整前所得明细表、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其他纳税审核项目明细表、审核事项说明;报告正文应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并有两名注册税务师签字、盖章;

  《企业*******鉴证报告》内容应包括:报告正文(包括企业申请鉴证项目的具体内容、基本情况、具体金额以及企业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鉴证意见、须有对企业扣除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的陈述)、申报明细表;报告正文应加盖其税务师事务所公章,并有两名注册税务师签字、盖章。

  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有效开展汇算清缴纳税评估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充分利用各种信息,积极开展汇算清缴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一)纳税评估工作的时间和要求。原则上在5月底以前开展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人年度申报整体情况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评估。

  (二)税评估主要对象。各地要在综合分析企业年度申报总体情况的基础上,分析筛选确定纳税评估的重点。对重点税源企业和管理薄弱行业、收入与利润不配比、跳跃性盈亏、亏损、微利和所得税零申报的企业加大监控和评估的力度;对专项整治开展不彻底的行业要结合汇算清缴继续加大专项整治力度;评估面由各地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纳税评估主要内容。

  1、收入总额。主要对纳税人年度申报信息、财务核算信息、历史数据以及与流转税申报收入数据进行分析、比对。

  2、成本费用。主要对纳税人列支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重点评估税法与财务规定差异项目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

  3、利润及税负水平。主要对纳税人营业利润率、成本利润率、所得税税负水平、所得税弹性系数以及历史数据进行比对分析。

  4、纳税调整项目。主要对纳税人年度申报的"纳税人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人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相关内容进行评估,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评估企业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根据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信息、纳税信息等,评估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预缴税款及纳税人预缴税款真实性。

  6、企业当年发生需审批涉税事项、台帐登记内容及备案事项。核实企业申报是否与台帐登记、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数额是否相符。

  7、弥补亏损:重点评估企业被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确定,查阅企业被弥补亏损年度税务稽查信息、税务机关汇算调整信息、纳税评估信息、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信息,确定纳税人应弥补亏损数额与企业年度申报数字核对。

  (四)对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是密切部门配合提高汇算评估工作成效。税政、征管、信息中心、稽查等部门要按照汇算清缴工作方案要求,集中力量,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汇算评估工作。市、县(区)局要抽调足够数量的人员,组成汇算清缴评估工作小组,在规定时间确定汇算评估重点,集中开展纳税评估,确保汇算评估工作实效。

  二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年度汇算数据的分析比对力度,为评估工作提供线索。通过加大对电子税源档案所得税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对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税负等多项指标进行横、纵向比对、分析。发现企业年度申报存在问题,为实地评估提供线索。

  三是建立"省、市、县"三级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省局和各省辖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在年度申报结束后,要以电子税源档案库为抓手,分析和通报上年度所得税信息数据,指导基层开展评估工作。对所得税负担率、所得税弹性系数等指标偏低地区进行实地督导。省局将按照项目分工统筹组织指导全省开展对电力、石油石化、烟草和部分保险、证券企业的评估;各省辖市局要按照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省局部署专项工作的同时,根据当地管理重点或薄弱环节,确定或直接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县、市(区)局对所管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开展全面纳税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评估规程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对涉嫌偷税的,要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六、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总体要求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新形势下做好所得税管理工作,提高所得税管理精细化、科学化的重要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一)做好汇算清缴与日常管理的"四个结合"。一是汇算清缴与税源管理相结合。通过汇算清缴,进一步澄清所得税户源底数和基础信息,为加强所得税税源管理打好基础;二是汇算清缴与征收方式相结合。对汇算清缴中发现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要核定其应纳税额,重新确定征收方式;三是汇算清缴与行业管理相结合。通过汇算清缴,进行行业间纵向、横向比对,发现问题,有针对性整改,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四是汇算清缴与流转税等信息相结合。要利用流转税和企业生产经营等信息,比对所得税申报与流转税申报收入,核实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二)做好汇算清缴总结和报表报送工作。一是各地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对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具体做法、主要措施、取得成效)、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按时报送。二是贯彻落实好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03号) 。文件规定原上报总局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 2006年度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统计方式由软件统计改为EXCEL电子表格式。各地要抓紧时间布置、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填报工作,掌握填报口径,做好与征管软件后台数据的衔接,严格按照新口径进行统计上报,尤其要对上报报表的表间及表内逻辑关系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上报数据的准确性。汇算总结报告及报表的上报时间为2007年6月30日前,上传位置为:FTP/CENTRE/所得税处/汇算总结。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结果进行总结、通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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