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彻底清缴旧版公路运输货票与加强新版公路货物运输发票管理的通知 并地税明电字[1998]7号 1998-10-22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根据晋地税明电[1998]30号“关于立即清理旧版公路货物运输发票的通知”精神,现要求各征收单位对旧版公路运输货票的使用情况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具体事项如下: 1.对未及时购领新版公路货物运输发票的征收单位,接文后尽快到市局购领,确保新版发票的供应。 2.对旧版公路运输货票库存以及运输业户手中的旧版票进行缴销登记,并上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登记造册后,于10月31日前,将“发票缴销汇总表”[一份]报送市局征管科。 3.加强对新版公路货物运输发票的管理,严格购票审批、发售程序。新版公路货物运输发票由各征收单位的征管[税政]科直接销售,对所售发票数量、号码记入购印证,再次购票须验旧购新,否则不予购票。 各征收单位在对新版公路货物运输发票销售的同时填制“购买票证登记簿”,并于每季度终于后5日内报送市局征管科。 4.对旧版公路运输货票的清理,要做到完全彻底。要严格执行公路货物运输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的规定。省局市局在近期内要进行抽查,如发现仍使用旧版发票的或擅自印公路货物运输发票,将严肃处理。务必请各征收单位严格执行省局关于公路货物运输发票的有关规定,认真搞好这次旧版公路运输货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附样: 1:发票缴销汇总表(略) 2:购买票证登记簿(略)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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