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中有关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二字[2000]35号 2000-04-26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中有关税收优惠条 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201号)转发给你们,有关地方税收问题,请遵照执行。另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省外来滇投资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9]219号)的第七条 规定:“省外在滇投资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占51%以上或省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凡符合相关条 件的,可享受我省权限范围内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请一并贯彻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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