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东盟博览会有关税收问题协调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 桂政阅[2005]89号 2005-09-12 6月22日下午,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庆勇根据陈武秘书长的批示精神主持召开会议,研究中国-东盟博览会有关税收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以下简称“博览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现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广西要承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动作的办展模式。要进一步为博览会的市场化动作创造良好的条件,鼓励社会各界对博览会的可持续发展。 会议就博览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达成以下意见: 一、关于博览会展览组办业务,如属于代理服务业务的,如属于代理服务业的,可参照有关省(市)的做法,以收取的全部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二、关于免征博览局企业所得税问题,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政策执行,从2004年起到2006年止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规定期满后是否继续给予照顾,将根据博览局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的税收政策研究决定。 三、关于向博览会提供捐赠、资助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博览会,同时切实减轻捐赠、资助人的负担,可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权力,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省级税务机关,给予捐赠、资助人税收照顾。 会议认为,应降低捐赠、资助人享受减征所得税政策的门槛,同意凡捐赠、资助博览会的区内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博览局审核并报税务部门审批,可按照实际捐赠、资助金额减征相应的所得税。 出席人员:自治区财政厅韦锡佐,自治区国税局赖联邦,自治区地税局蒙启华,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杨京凯、庞志军、莫轻思。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5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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