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5]7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区物价局 区财政厅《关于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收费的函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3-29
摘要:现将区物价局 区财政厅《关于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收费的函复》(桂价费字[1995]47号)转发给你们,并附上区税务局桂税发[1993]535号文转发的《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价费字[1993]236号)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区物价局 区财政厅《关于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收费的函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5]72号         1995-03-29


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区物价局 区财政厅《关于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收费的函复》(桂价费字[1995]47号)转发给你们,并附上区税务局桂税发[1993]535号文转发的《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价费字[1993]236号)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区税务局转发区物价局 区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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