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区物价局 区财政厅《关于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收费的函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5]72号 1995-03-29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区物价局 区财政厅《关于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收费的函复》(桂价费字[1995]47号)转发给你们,并附上区税务局桂税发[1993]535号文转发的《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价费字[1993]236号)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区税务局转发区物价局 区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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