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216号 2005-09-0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2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73号)第四款第(八)条第8点的规定,我市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9月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