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20年度(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承装修试企业协会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部审计协会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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