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清理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0]530号 2000-9-26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2年3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各征收单位必须对仓库库存及纳税人领购的改版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进行全面清理,对尚未用完的改版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应广10月10日前报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销。 二、对省外企业开出的手写改版十万元专用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新规定前,仍可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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