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实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地征管街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357号 1999-8-3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7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地征管的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房产税由房产座落地的地税机关管辖、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管辖。我市1999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仍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上半期从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下半期从十月一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办法。为做好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我市1999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已过,下半年征期需延续按年征收,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有跨区的应税房产和土地的企业在1999年下半年的征税期中,允许其在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集中汇总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0年开始,统一由业户在房产座落地和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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