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9]110号 1999-04-2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431号)下发后,各地在印制发票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在发票抬头上加印了地区名,有的“发票联”字样仍按原省局规定的字距印制,有的还增加了其他内容。这些发票开出后被外省公安部门拒收。为此,省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码的印制年份,2000年用“00”表示。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发票代码外,必须严格按照总局的票样印制,不得增加其他任何内容,并要严格把好印制质量关。各地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作废,不得使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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