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费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2000]214号 2000-06-08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函[2003]6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费税收处理问题通知第二条第五款的通知,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五款内容停止执行。
为规范我市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的税收处理,结合我局《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12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的税收处理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被征用房屋而取得的赔偿费属补偿性质收入。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房屋拆迁公告,对其个人因被征用房屋而取得的补偿费收入,无论是现金、有价证券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被征用房屋的个人需把取得的补偿费收入汇出境外的,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付汇征免税证明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 1.房产业权人身份证; 2.房产业权人如有授权代理人,出示其授权法律文书; 3.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的广州市房屋拆迁公告;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条款废止]《发、领征用私房补偿通知(收据)》。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6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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