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划分发票管理范围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税联通告[1995]2号 1995-02-2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发票的印制、发放、管理范围 (一)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的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 2、电力销售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 3、工商企业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4、个体工商户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5、劳动保护服务器销售专用发票 6、收购专用发票 7、矿产品销售专用发票 8、工业加工修理修配专用发票 9、粮食饲料加工专用发票 10、汽车摩托车维修业专业发票 11、砖瓦灰石沙和工业用泥专用发票 12、出口产品专用发票 13、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专用发票 14、临时经营发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范围) 15、其它加工、修理、修配、销售等专用发票 16、农林牧渔产品销售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部分) 17、货物期货专用发票 (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的发票 1、税务局印花税发票 2、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3、运输装卸、货物运输发票 4、各种出租车、公共、公路客运车票 5、路桥隧道收费定额发票 6、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 7、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 8、邮电通信业专用发票 9、文化体育娱乐业专用发票 10、旅业房租、饮食业专用发票 11、机动车辆保管收入定额发票 12、劳动、劳务输出、其它服务专用发票 13、非经营收入专用发票 14、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 15、摄影、典当、广告、代理业专用发票 16、租赁、广告业专用发票 17、社会医疗单位收费专用发票 18、肉菜集贸市场、洗染业专用发票 19、非货物期货、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20、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21、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销售房地产收入发票) 22、农林、牧渔产品销售专用发票(自产自销) 23、临时经营发票(地方税部分) 24、地方税收所需的发票及凭证等。 二、纳税人领购、申请印制发票规定 凡是在原宝安、龙岗、机场税务分局、原税务一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的纳税人,从1995年3月1日起,在其余税务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的纳税人,从1995年3月20日起,按国税局、地税局划分的发票管理范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或申请印制所需使用的发票。 三、税务机关印制发票套用的监制章 从1995年3月1日起,新印制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均分别套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原深圳市税务局印制的发票(套用深圳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可继续使用,停止使用时间另行公告。 四、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名称、联系电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市局发票管理处:5582144 5582121 税务一分局发票管理科:5598014 税务二分局发票管理科:5595227 5595226 税务三分局发票管理科:6600472 沙头角分局发票管理科:5553205 5553203 蛇口分局发票管理科:6697045 宝安分局发票管理科:777780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市局发票管理处:5582144 5560577 直属分局发票管理科:2255964 2255965 涉外分局发票管理科:5598014 罗湖分局发票管理科:5412611 5411955 福田分局发票管理科:3333724 3608621 南山分局发票管理科:6665013 宝安分局发票管理科:7788463 龙岗发局发票管理科:8873581 龙岗分局发票管理科:8838715 883873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0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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