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1999]48号 1999-05-24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总机构管理费提取的有关规定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批管理,严格掌握审批范围和审批条件。对不符合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条件的一律不得税前提取管理费;对以前为主管部门提取行政管理费的不能改为集团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二、进一步做好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工作 总机构管理费提取实行由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审批一次制度。凡拟向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于每年的7月1日至11月30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交申报资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市局按规定权限审批。 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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