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区域调整后有关地方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5]7号 2005-01-07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淮地税函[2004]141号关于行政区域调整后有关地方税业务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第一条“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85]财税字第143号)、《省政府关于明确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中“建制镇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依据行政区划确定,包括所辖的行政村”(苏政发[2001]82号)、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第四条第五款“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的有关规定,这三个税种所规定的范围,我省均按行政区划确定。因此,各地在行政区域调整后,应及时按新的区划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不过,根据《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均包括郊区,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郊区的乡镇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的税率征收。”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建税的税率如有相关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此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1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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