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军队企业认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1998]9号 1998-05-04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市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257号)文件第十一条"关于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规定,为做好对军需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军人服务社进行《证书》认定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对军队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对军队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军队企业证书认证工作现已开始,各主管局要严格按大国税发[1997]257号文件规定的军队企业界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对确实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证书》的认定手续,并按国家给予军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减免税手续。 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凡未持证书或虽持有证书,但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不符合军队企业界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按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军队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由总后勤部、财务部与生产管理部或军需部统一印制核发的《证书》,到各自主管的国税局办理认证手续。各分局在审查、核实并确认其符合规定后,在《证书》"主管税务机关章"处,加盖主管国税局公章,并留存一份备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05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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