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单位收回房改房不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6]25号 2006-09-0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房改房单位回购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7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单位因重新分配公有住房而收回的房改房,其所发生的承受权属行为不征契税。 此复。 浙江省财政厅 2006年09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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