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温泉资源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4]125号 2004-06-0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福州市温泉资源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2004]58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温泉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应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中所规定的“除下文列举征收外,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征收资源税。 此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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