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发[1990]228号 1990-04-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粘贴后下发。 从一九九零年五月一日起,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商标注册人收取商标规费的同时,加收五元印花税款,按规定期限上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二、在一九九零年五月一日以前发放的商标注册证,由各地税务部门向商标注册人征收印花税。印花税票粘贴的位置和印花税票的面额,按[1989]国税地字第113号文办理,并保持端正、清洁。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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