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1997]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税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1-03
摘要:对实际发生费用额超过销售收入1%,且比上年增幅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应税所得额。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税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1997]1号          1997-01-03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税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7年1月3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税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支持我省重点骨干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快企业调整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财税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筹集资金,加大重点骨干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对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改投入。预算盘子中安排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应力争逐年有所增加。各地都要建立并积极筹措技术改造统筹资金,工业企业当年实际上缴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可通过先征后返的办法纳入技改统筹资金管理,列入省“五个一批”的工业企业当年上缴的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可单独计算,先有偿返还给企业使用一年,到期收回后再纳入技改统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技改统筹资金,都要优先用于支持省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

  省政府确定的“九五”期间每年安排1.5亿元财政周转金和1500万元贴息资金,用于支持省重点骨干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经委〔计经委〕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落实责任的原则,密切配合,共同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计经委另行下达。

  二、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大力开发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各级财政部门要逐年增加对重点技术开发项目的预算安排。省财政“九五”期间每年专项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省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开发。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新技术研究试制有关的其它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等,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对实际发生费用额不足销售收入1%,可提足1%,高新技术企业可提足3%。对实际发生费用额超过销售收入1%,且比上年增幅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应税所得额。同时,对企业所购置的开发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年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鼓励企业提足用好折旧政策,企业可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年综合折旧率可达12.5%。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财务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年终清算时,技术开发投入可视同实现利税,并可适当考虑增提折旧的因素。

  促进加速企业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三、支持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推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帮助指导企业制订试点方案,参与企业上报试点方案的论证、审批工作,促进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机制,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可返还企业,用于补充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对负债率较高又确需扶持的重点骨干企业,可适当提高所得税返还比例。积极支持成建制转体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两年过渡期内同级财政可继续核拨行政经费;转体后新办的实体,两年内所缴的所得税可视企业实际情况酌情返还。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兼并弱势企业进行技改投入,对兼并双方均为国有企业,且被兼并企业改组后仍为独立核算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由财政适当返还被兼并企业依法缴纳给当地财政所得税的新增部分,增加国家资本金或有偿使用。对采取购买或兼并的,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前欠缴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经当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要在被兼并企业资产转让的变现收入中划出一块一次性补缴,或由兼并方一次性补缴并相应扣减兼并费用。被兼并企业的财政技改借款余额,经出资单位批准,可挂帐停息二年。对改组成公司且国家控股〔国家股占总股本30%以上,且为最大股东〕的企业,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视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地财政的状况及国家产业政策,可将国家股红利在一定时期内借给企业有偿使用,或依法增加国家股股本。企业历年长期贷款形成的债务中,属省财政拨款改为贷款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本息余额,报经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可转为国家资本金。

  四、抓好政策落实,转变职能,搞好服务。对省政府出台的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措施,涉及财税政策的,各级财税部门要逐条对照,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切切实实地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要转变职能,搞好服务,主动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大力推广会计电算化,学习“模拟市场,成本否决”等先进的核算办法;帮助企业培训会计人员,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水平,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坚决制止并纠正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摊派、集资,对擅自决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以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