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6]026号 1996-02-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的精神,企业平时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行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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