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数字技术应用服务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2000]36号 2000-7-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省物价局《关于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数字技术应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2000〕费字210号)抄件称:“同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机构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和厦门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开展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数字技术应用服务时收取相关的费用”,“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数字技术应用服务收费为中介服务性收费”。“除交纳税费外……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税务发票”。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对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数字技术应用服务收费应纳入税务管理,依法计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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