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地税发[1998]11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18
摘要:加强监督,齐抓共管。对党员、干部违反税法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肃查处。对有关当事人由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处罚,并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送有关情况。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11号            1997-12-18

各区、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地税局各分(县)局,市直机关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由于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我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广大公民的纳税意识还比较淡薄,漏征漏管现象比较普遍已成为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通过党员、干部依法纳税的模范作用,带动全社会纳税风气的根本好转,保证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有关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就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自觉纳税意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分配的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公民个人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差距逐渐增大,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其调节公民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调控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它不仅具有经济意义,也有政治意义,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去看待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义和作用,不断增强自觉纳税意识。要带头守法,依法纳税,自觉地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以实际行动维护税法的尊严,做依法纳税的模范。

  二、自觉执行税法,主动申报收入和缴纳税款。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执行个人所得税税法,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自己的各项应税收入,凡达到纳税标准的,均应自觉地按税法规定期限,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要经常教育、督促自己的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加强和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代扣代缴是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的、有效的方法。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是个人所得税重点扣缴对象,要主动配合财务人员(办税人员)搞好收入申报和税款代扣代缴工作。同时各单位领导要重视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落实具体扣缴办税人员,明确扣缴法律责任,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保证党员、干部缴纳个人所得税渠道畅通。

  四、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开口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及减税、退税、补税的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个规定,不得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开口子,影响和干扰税务机关的正常征管工作。凡擅自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乱开口子,影响和干扰地税机关的正常征税工作的,地税机关有权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纪律责任。

  五、加强监督,齐抓共管。对党员、干部违反税法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肃查处。对有关当事人由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处罚,并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送有关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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