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运输业客运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票[1999]94号 1999-04-30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路运输业客运票据的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根据省地税局辽地税发[1999]13号文件《关于公路运输业客运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5月20日起将我市公路运输业客运票据(含城市出租车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实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5月20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客运的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合资、联营等经营者(含城市出租车)均须使用套印我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公路运输业客运普通发票。 二、新版公路运输业客运发票的种类和样式已由省地税局确定,市局票证处负责组织印制、发放。我市新版公路运输业客运发票共分四类八种,即: (一)交通客运发票 1.“辽宁省道路汽车客票”(微机票)(票样1)成品规格:130毫米*63.7毫米适用范围:实行微机售票的客运站窗口售票时使用。 2.“辽宁省道路汽车客票”(普通票)(票样2、4)成品规格:195毫米*50毫米适用范围:没有实行微机售票的客运站窗口售票时使用。 3.“辽宁省道路汽车补充客票”(票样3)成品规格:195毫米*50毫米适用范围:营运的客运汽车售给中途上车的旅客时使用。 (二)附加票据“辽宁省道路汽车旅客行包票”(票样5)成品规格:195毫米*50毫米适用范围:客运站或营运汽车按规定售给携带超标准行包的旅客时使用。 (三)公路旅游票 1.“辽宁省沈阳市公路汽车旅游客票”(票样6)成品规格:190毫米*105毫米适用范围:旅游团体乘坐营运性客运汽车时使用。 2.“辽宁省沈阳市公路汽车客运包车票”(票样7)成品规格:195毫米*105毫米适用范围:旅游团体包乘营运性客运汽车时使用。 (四)出租车客票“辽宁省沈阳市出租车客票”(票样8)成品规格:195毫米*50毫米适用范围:出租车司机在收款后给乘车人开具时使用。 三、新版公路运输业客运发票的印制实行季度计划管理。各基层局根据所辖区内客运单位和个人的用票种类和数量,编报客运发票用量计划,并于每季度未25日前报送市局票证处。凡需自印发票的纳税人,各基层局应认真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报市局票证处批准后印制。 四、各基层局对申请领用公路运输业客运发票的企业和个人(含城市出租车)必须检查其运管手续,并严格按照市局有关规定程序销售发票。 五、各基层局在销售公路运输业客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标准收取工本费,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乱收费。 六、各基层局对公路运输业客运发票实行“限时限量、交旧领新”方式发售,每次销售发票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七、各基层局要对所管辖的客运单位和个人按照发售发票的不同方式分户、分车辆造册,实行科学分类、有重点监控管理。 八、各基层局要对公路运输业客运发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印、领、存、用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任何发票违章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九、各基层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此次客运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有关要求,要设立专人负责有关疑难问题咨询、处理工作,要为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其购票、用票需求。 十、各基层局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积极主动与本区交通运管部门取得联系,对现有库存客票进行登记、接收,在加盖税务机关发票专用章后,按照发票的申购规定程序由各基层局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放。经加盖税务发票专用章的客票允许与新版客运发票交叉使用到1999年7月31日,到期此种客票全部作废,剩余客票进行销毁。在此期间,各基层局要做好通知工作,要求所属客运单位和个人到主管地税分局登记其手中正在使用的客票,并加盖税务机关发票专用章,凡未加盖税务专用章的原客票自1999年5月20日起停止使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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