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粤0115刑初804号 发文日期:2022-01-04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辉,男,汉族,1986年2月26日出生,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21日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姚永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刑诉〔202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辉犯虚开发票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周某辉为牟取非法获利,明知广州聚盈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翁玛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多次介绍广州翁玛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向广州聚盈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8587500元,从中获利101751.12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辉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辉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辉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周某辉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辉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周某辉是从犯、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等从轻情节,请求对其适用缓刑,并科以三千元以下罚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辉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辉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辉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周某辉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辉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案涉款项人民币157451.1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名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建丽 书记员 马海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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