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鄂05刑终102号 张某功、温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6-02
摘要:原审被告人张某功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提出上诉称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相同辩护意见,并补充称另提出张某功主动缴纳50万元应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对张某功判处罚金50万元过重。

  发文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20)鄂05刑终102号

  发文日期:2020-06-22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0)鄂05刑终102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功,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汉族,初中文化,宜昌RH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RH公司”)股东兼实际控制人,住尉氏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爱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某,曾用名温永良,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汉族,高中文化,宜昌RH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尉氏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永富,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新勇,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邵某勇,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仙桃市JX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X公司”)股东、法人代表兼实际负责人,住仙桃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某军,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仙桃市YD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D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住仙桃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9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吴某军,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原天门市ZX棉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X公司”)股东、法人代表兼实际控制人,住天门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贺某平,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天门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3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敖某华,曾用名敖小华,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天门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功、温某、邵某勇、杨某军、吴某军、陈某、贺某平、敖某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鄂0583刑初86号刑事判决。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功、温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枝江市人民法院认定:

  (一)宜昌荣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税务登记证号420583068431026,注册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江口社区前进街88号,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短绒、毛纺织、棉布、棉纱、棉花销售;法定代表人王某1,财务负责人何某1,公司股东王某1、张某功,实际控制人张某功、温某。

  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功伙同被告人温某,在宜昌荣某公司无电力能耗、未进行生产经营,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虚构购销合同及交易流水,采用低价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枝江市国税局抵扣税款后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出,从中获利并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流失。张某功伙同温某共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82份并全部在原枝江市国税局予以认证抵扣,税款合计8296577.70元;期间,宜昌荣某公司向东莞卓达实业公司等36家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509份,价税合计58663838.80元,税款合计8523805.91元。截至起诉,查明宜昌荣某公司所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299份,税款合计4984270.9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0月,被告人邵某勇经营的仙桃JX公司与宜昌荣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宜昌荣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价税合计4799059.1元,税款合计552104.01元。上述税款均已在原枝江市国税局认证抵扣。

  2.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杨某军经营的仙桃YD公司与宜昌荣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宜昌荣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9683545元,税款合计1114036.15元。上述税款均已在原枝江市国税局认证抵扣。

  3.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吴某军经营的天门ZX公司与宜昌荣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宜昌荣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8082986元,税款合计929901.05元,上述税款均已在原枝江市国税局认证抵扣。

  4.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陈某经营的无锡欣联公司,共接受宜昌荣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价税合计为人民币4206268元,税款合计611167.22元。被告人陈某将该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锡市国税局梁溪区分局抵扣33份,税款合计560252.07元。

  5.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贺某平经营的天门中太公司与宜昌荣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宜昌荣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6320934元,涉案税额727187元。上述税款均已在原枝江市国税局认证抵扣。

  6.被告人敖某华于2013年6月注册成立天门星鹏棉业公司,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11月20日,敖某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天门星鹏棉业公司名义向宜昌荣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1999005.6元,税额259870.78元,价税合计2258876.38元。该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原枝江市国税局进行认证抵扣。敖某华在开票过程中,按开票额的1.2%收取手续费共获利271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枝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发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尉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证明、天门市公安局黄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永定派出所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河埒口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功、温某、杨某军系自动投案;被告人吴某军、邵某勇、陈某、贺某平、敖某华系被抓获归案。

  2.河南省尉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温某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陈德龙、罗勇。

  3.人口详细信息、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敖某于2013年2月13日死亡,2013年9月2日户口注销;张某2于2014年10月7日死亡。

  4.协议书:2013年6月1日,王某1与荣某公司签订的经营免责协议。

  5.枝江市国税局关于宜昌RH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移送书及调查报告、RH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书:本案由枝江市国税局于2014年12月4日向枝江市公安局移送。

  6.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宜昌荣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宜昌荣某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纳税人识别号:420583068431026,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江口社区前进街88号,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财务负责人何某1,公司股东王某1、张某功,公司经营范围:短绒、毛纺织、棉布、棉纱、棉花销售。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014年8月5日,荣某公司申请注销。

  8.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枝江市供电公司出具的证明:枝江公司营销系统未查询到以荣某公司为名称的开户信息。

  9.枝江市国税局提供的RH公司销项及进项相关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金额、湖北省枝江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认证结果通知书、枝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说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荣某公司进项共抵扣发票486份,税额8297892.66元,用于进项抵扣的486份发票中的4份发票为该公司购买税控设备的发票,税率为17%,不应当认定为虚开的发票,即认定荣某公司进项共抵扣482份,税额8296577.70元。

  10.荣某公司委托加工合同、收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荣某公司与大悟县新乐纺织厂、吕王纺织加工厂以及江西高某市姜伟棉纺厂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受托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款收据。

  11.大悟县新乐纺织品加工厂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大悟县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该企业注销情况。

  12.大悟县吕王纺织品加工厂税务登记表、大悟县国税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该企业注册成立及注销情况。

  13.大悟县吕王镇吕王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新乐纺织加工厂及吕王纺织加工厂在其辖区内无实际经营厂址,其辖区无棉纱、棉布、服装加工企业。

  14.国网江西高某市供电公司出具的证明:无新街姜伟棉纺厂用电信息。

  15.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高安市工商局出具的个体信息、房屋租赁合同、税务登记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事项通知书:新街姜伟棉纺厂设立、注销及纳税情况。

  16.仙桃市工商局提供的仙桃市JX棉业有限公司工商资料、仙桃市国税局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发票领取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JX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5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勇,财务负责人陈某1,经营范围棉副产品、棉絮的加工、销售,棉花、皮棉、油料的购销;该公司向荣某公司开具的进项增值税发票票号、金额,且均已认证抵扣。

  17.仙桃市工商局提供的仙桃市YD棉业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及仙桃市国税局提供的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YD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8日,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棉花收购及销售等,法定代表人杨某军,2016年4月22日经仙桃市工商局核准注销;该公司向荣某公司开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金额,且均已认证抵扣。

  18.天门市工商局提供的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天门市国税局提供的税务登记表及增值税发票信息:天门市ZX棉花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9日,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军,经营范围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棉副产品销售,经营期限至2015年8月31日;该公司向荣某公司开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的票号、金额,且均已认证抵扣。

  湖北省天门市德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经营范围油脂、油料、粮食、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经营期限至2018年8月31日;该公司向荣某公司开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的票号、金额,且均已认证抵扣。

  天门市中太棉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9日,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平,经营范围棉花的收购、加工、销售,棉副产品的销售、农副产品收购、销售等,经营期限至2014年8月31日;该公司向荣某公司开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的票号、金额,且均已认证抵扣。

  天门市星鹏棉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2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敖某,经营范围棉花收购、销售;皮棉、棉副产品、棉纱、面部的购销,经营期限2023年,公司地址天门市黄潭镇敖堤村6组;该公司向荣某公司开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的票号、金额,且均已认证抵扣。

  19.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证明、无锡市国税局提供的税务登记证、抵扣证明:无锡市欣联制衣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经营范围服装加工、针纺织品及原料(不含棉花、蚕茧)的销售等,经营期限2017年;荣某公司向该公司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的金额、票号,且均已在无锡市分局认证抵扣,抵扣金额560252.07元。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江阴市国税局提供的税务登记表、抵扣证明:江阴成晟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经营范围服装、针纺织品的制造加工销售;纺织原料(不含籽棉)的销售等,经营期限到2029年;荣某公司向该公司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的金额、票号,且均已在江阴市国税局认证抵扣。

  江阴市聚顺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2,经营范围针纺织品、纺织原料的销售等,经营期限到2029年;荣某公司向该公司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的金额、票号,且均已在江阴市国税局认证抵扣。

  江阴市联塔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池某,经营范围针纺织品、纺织原料(不含籽棉)的销售等,经营期限到2028年;荣某公司向该公司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的金额、票号,且均已在江阴市国税局认证抵扣。

  江阴市毓煊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经营范围针纺织品的制造加工销售、纺织原料的销售等,经营期限2030年;荣某公司向该公司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的金额、票号,且均已在江阴市国税局认证抵扣。

  江阴市祝塘芳达制衣厂成立于2002年,个体经营者颜某,经营范围服装的制造加工销售;荣某公司向该公司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的金额、票号,且均已在江阴市国税局认证抵扣。

  江阴市君豪针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经营范围针纺织品、服装的制造加工销售,纺织原料(不含籽棉)的销售等,经营期限2035年;荣某公司向该公司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的金额、票号,且均已在江阴市国税局认证抵扣。

  20.襄阳市高新区国税局提供的税务登记表、发票信息:襄阳康鑫源农产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某,经营范围棉短绒收购、销售等;该公司向荣某公司开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的金额、票号,且均已在枝江市国税局认证抵扣。

  21.荣某公司销售合同汇总表、荣某公司会计凭证照片:荣某公司支付人员工资、与相关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等。

  22.银行交易流水、凭证、资金流向表、开户信息等书证:荣某公司与相关企业通过对公账户、个人账户在未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资金流情况。

  23.枝江市经侦大队出具的《关于宜昌荣某纺织有限公司对外发函回复情况的说明》及相关回复证据材料:荣某公司所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情况均已调查,已认证抵扣276份,涉及抵扣税额4593575.16元。

  24.证人何某1的证言、王某1、殷某、许某1、温海的、黄某1、温某、陈某1、许某2、吴某1、丁某、蒋某、陈某2、颜某、徐某、黄某2的证言。

  25.被告人张某功、温某、邵某勇、杨某军、吴某军、陈某、贺某平的供述。

  26.辨认笔录:王某1辨认出张某功及温某;何某1辨认出温某。

  (二)宜昌广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广棉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4日,税务登记证号码420××××6658,注册地址:枝江市仙女镇太平街60号,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实际控制人张某功、张某2(殁于2014年10月),财务负责人何某1,注册资本200万元,办税员何某1,经营范围:棉纺织品、化纤织品、针纺织品、织布、皮棉销售。

  2013年6月,被告人张某功伙同张某2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税收减免政策,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张某2采取低价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张某功在原枝江市国税局抵扣税款,后由张某功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张某2售出牟利。

  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张某功、张某2以宜昌广棉公司名义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11份,金额33815797.21元,税额4514952元,价税合计38330749.21元,并在原枝江市国税局认证抵扣。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张某功以宜昌广棉公司名义向21家企业开具了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18份,金额31249775.35元,税额5295462.80元,价税合计36545238.15元。截至起诉时,已查明宜昌广棉公司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276份,抵扣税款4604397.9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邵某勇经营的仙桃市JX棉业有限公司与宜昌广棉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宜昌广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金额2204512.5元,价税合计2491099.04元,税款合计286586.54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原枝江市国税局认证抵扣。

  2.2013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杨某军经营的仙桃YD棉业有限公司与宜昌广棉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宜昌广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5249708.41元,价税合计5932170.5元,税款合计682462.09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原枝江市国税局认证抵扣。

  3.2014年5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经营的无锡市欣联制衣有限公司,共接受宜昌广棉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498547.02元,价税合计为人民币1753300元,税款合计254752.98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原无锡市国税局梁溪区分局认证抵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广棉公司虚开的销项及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广棉公司虚开的销项及进项增值税发票的数量及金额。

  2.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枝江市供电公司出具的《证明》:经查账,在SG186营销系统中,无宜昌广棉纺织有限公司用电报装信息。

  3.枝江市仙女镇仙女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辖区太平街60号2013年至今无任何公司存在,为住宅小区。

  4.企业基本信息、公司法人变更信息、房屋租赁合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广棉公司注册成立相关资料。

  5.枝江市税务局提供的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广棉进项认证抵扣及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

  6.枝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的广棉公司资金流向表:广棉与相关企业虚构资金流情况。

  7.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私营公司基本信息、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提供的企业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税务登记证、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出具的企业活期明细查询:厦门聚高盈针织织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4日,营业期限至2033年3月1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包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针织品、纺织品等,批发零售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皮革制品,纳税人识别号350206058392588,2014年7月25日由宜昌广棉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广棉公司与聚高盈针织公司对公账户资金流情况。

  8.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济源市税务局提供的纳税人信息、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清册及河南佳加嘉服装有限公司认证成功发票清册:河南佳加嘉服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8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某2,经营期限至2021年9月7日,经营范围:服装加工销售;鞋和服饰配件、印花、绣花加工销售,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5月27日由宜昌广棉纺织有限公司向河南佳加嘉服装有限公司开具的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9.故城县税务局提供的故城县辛庄棉花加工厂2013年10月份销项发票统计表、税务登记证、故城县行政审批局提供的内部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故城县辛庄棉花加工厂成立于2002年9月30日,注册资本20万元,经营范围:棉花棉副产品,纳税人识别号131126743418125,2013年10月16日至10月18日该加工厂向宜昌广棉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税额567570.96元。

  10.虞城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及公司注册资料、虞城县税务局提供的税务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清册、从原防伪税控系统查询的虞城县红军棉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册:虞城县红军棉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1日,注册资本3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爱,许可经营项目:棉花收购、加工、销售;一般经营项目:棉籽、下脚料、短绒、麻纺、棉纱购销,2015年9月16日批准注销,纳税人识别号411425753850413,2014年5月26日该企业共向宜昌广棉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税额345133.54。

  11.滑县税务局提供的税务登记证、非正常户查询、安阳市金钰服装研制有限公司认证成功开票清册、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安阳市金钰服装研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21日,注册资本48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某3,经营范围:服装加工销售;该公司在2014年1月17日共接受广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税额657296.22元,均已认证抵扣。

  12.鄢陵县税务局提供的税务登记证、鄢陵韩笑棉业有限公司抄报税信息:鄢陵韩笑棉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9日,注册资本8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经营范围:棉花,棉短绒,棉浆粨,棉纱,棉籽的购销,纳税人识别号411024060005161,该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广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税额375680.31元。

  13.尉氏县税务局提供的税务登记表、河南闽信服饰有限公司认证成功开票清册、尉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河南闽信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梁某,经营范围:棉布、服装、服饰、鞋帽加工销售,2018年11月30日注销;该公司在2013年8月25日至2013年10月21日共接受广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税额910337.5元,均已认证抵扣。

  14.无锡市国税局提供的税务登记证、抵扣证明:广棉公司向无锡市欣联制衣有限公司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的金额、票号,且均已在无锡市分局认证抵扣,抵扣税额254752.98元。

  15.江阴市国税局提供的税务登记表、抵扣证明:广棉公司向江阴市聚顺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的金额、票号,且均已在江阴市国税局认证抵扣,抵扣税额203866.07元;广棉公司向江阴市联塔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的金额、票号,且均已在江阴市国税局认证抵扣,抵扣税额118960.5;广棉公司向江阴市双君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的金额、票号,且均已在江阴市国税局认证抵扣,抵扣税额83765.62。

  16.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情况反馈:上杭县紫阳伞业有限公司收到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抵扣税额46815.38元。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奉化区水务局出具的回复函:奉化市开林制衣有限公司收到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抵扣税额101953.53元。

  17.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税款证明。

  18.国家税务总局烟台是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19.证人孙某的证言。

  20.证人张某1的证言。

  21.证人何某1的证言。

  22.被告人张某功、邵某勇、杨某军、陈某、敖某华的供述。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军主动投案,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吴某军、邵某勇、贺某平、陈某、敖某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暂扣被告人张某功50万元,暂扣被告人温某50万元,暂扣被告人杨某军60万元,暂扣被告人吴某军40万元,暂扣被告人邵某勇40万元,暂扣被告人贺某平40万元,暂扣被告人陈某60万元,暂扣被告人敖某华20万元。

  枝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功单独或与温某相互伙同,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军、吴某军、邵某勇、贺某平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敖某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万元以上,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军主动投案,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勇、吴某军、陈某、贺某平、敖某华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张某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二、被告人温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三、被告人杨某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四、被告人吴某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五、被告人邵某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六、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七、被告人贺某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八、被告人敖某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九、被告人敖某华的违法所得27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张某功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提出上诉称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相同辩护意见,并补充称另提出张某功主动缴纳50万元应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对张某功判处罚金50万元过重。

  原审被告人温某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提出上诉称其不是荣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有自首、立功情节,系从犯,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相同辩护意见,另提出本案温某与张某功的量刑失衡。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经核实,一审判决所列证据的收集及质证符合法定程序,能够证明认定的事实,应予采信。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功、温某与他人共同成立空壳公司,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邵某勇、杨某军、吴某2、贺某平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敖某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杨某军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勇、吴某2、陈某、贺某平、敖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有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邵某勇、吴某2、陈某、贺某平、敖某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适用缓刑。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述如下:1、根据在案证据,张某功和温某均实际参与荣某公司的运营,均直接实施对外销售发票的行为,足以证明二人系荣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二人在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2、公安机关对二人进行多次讯问,张某功、温某虽然自动投案,但投案后始终不如实供述,直至最后才交代其基本犯罪事实,故均不构成自首。3、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综合考虑二人的各种量刑情节,对二人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丽娟

  审判员 吴如玉

  审判员 霍磊

  2020年6月2日

  法官助理 徐强

  书记员 董艳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