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一[1997]7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建省福通对外经济合作公司对外劳务合作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1-18
摘要:福通公司在我国境内组织船员为境外公司提供劳务的业务,从境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允许其扣除实际代支付给船员的工资(或赡家费),以及代船员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船员保险费后的余额,依"服务业"计征营业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建省福通对外经济合作公司对外劳务合作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1997]71号      1997-11-1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福通对外经济合作公司对外劳务合作收入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1997〕537号)收悉。关于福建省福通对外经济合作公司(简称"福通公司")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福通公司在我国境内组织船员为境外公司提供劳务的业务,从境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允许其扣除实际代支付给船员的工资(或赡家费),以及代船员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船员保险费后的余额,依"服务业"计征营业税。

  二、福通公司收取的船员履约保证金应先并入收入计征营业税,合同期满,按实际退还船员的部分,允许其冲减当期营业额。

  三、福通公司向派遣劳工收取的其他费用(包括代收代付费用),应并入收入全额,在收讫的当月申报缴纳营业税,不得按月分摊计征营业税。

  四、对其他企业和单位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亦按上述规定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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