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7]6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3-05
摘要: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62号       2007-3-5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

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税务机关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应当实行集体审批制度,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减免税审批是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在审核中,可采取书面审核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和非减免项目又核算不清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收入比例分摊相应的成本费用总额,以确定应享受的减免税额。

  第二章 减免税的分类

  第六条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所称的报批类减免税是:

  (一)《管理办法》附件所列举的减免税:

  1.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企业所得税优惠;

  4.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6.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7.转制科研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8.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9.林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0.渔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1.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2.青少年活动场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有关政策规定的减免税:

  14.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5.新办三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6.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7.民政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8.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9.乡镇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0.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1.老少边穷地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2.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3.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4.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7.教育事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8.高校学生食堂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9.经营高校学生公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0.安置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1.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2.老年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3.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和新办文化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5.司法公证机构转制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6.淘汰消耗臭氧层生产线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7.卫星发射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8.人防办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9.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0.取得“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审批的减免税。

  第七条 备案类减免税是前条所列的报批类减免税以外的减免税项目,包括取消审批手续的和不需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一)所称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二)所称不需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是:

  1.企业收取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事业单位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3.铸锻、模具和数据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纳税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第八条 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事项按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第三章 报批类减免税的受理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即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局(分局、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企业财务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专业证明材料;

  (四)依减免税类型按本办法附件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见附件1);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需取得有关部门资格认定的报批类减免税申请,纳税人须附送《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受理机关印章或专用章、注明日期(见附件3)。

  对报送资料不全或填列不合要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及正确的填列方法,并作出《减免税资料补正告知书》(附件4),与申请资料一并交还给申请人。

  对取消审批手续和依法不需要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减免税事项,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若属于备案类的,按照备案的方式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但应由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四章 报批类减免税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十三条 有权审批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的申请或直接受理申请后,由相应的减免税审批承办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申请资料与法定条件相关性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减税免税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真实;

  (三)申请人的纳税申报情况是否属实;

  (四)使用减免税的政策依据是否充分;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情况。

  第十四条 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减免税审批工作,并做出准予或不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减免税决定,应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报批类减免税实行先审批,后减免的办法。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的,纳税人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按年度计算减免额,一个企业在同一个年度若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可由申请人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政策。

  对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性审批。对资格需要年检或确认的减免项目,应在资格年检或重新确认后,分年度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应由省级及省级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审批权限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企业、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省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州局审批。

  (二)上述减免税事项以外的减免税,原则上由县(市、区)局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市州局确定。

  第五章 备案类减免税的受理与登记

  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备。对不报备的减免税事项不得享受减免。对减免税期限超过1年的备案类项目,应实行年度备案制。报送资料包括: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依办法附件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见附件1)。

  第十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进行符合性审核。重点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形式的法定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备案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适用政策是否准确,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等等,必要时可实地调查。对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备案事项,应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5)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六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并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等纳税资料,接受主管地地方税务机关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不符合条件的,停止执行减免税。

  第二十二条 在减免税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审批权限,经有权审批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停止执行减免税政策,并追缴不应享受减免的税款:

  (一)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二)纳税人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政策期满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期满30日前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告知纳税人自期满的次日起恢复缴税。

  第二十四条 对已批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有关部门实施年审后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报送《税务认定年审批表》(见附件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复核后签署具体意见,并将复核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减免税申请并做出书面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便其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备案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限、条件、程序等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

  第七章 减免税的统计与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减免项目、减免年限、减免依据、减免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纳税人享受的减免税情况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及时、准确地录入地税征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实行减免税统计制度,及时统计本级机关审批的减免税情况,建立减免税统计台帐。

  第二十九条 市州地税局每年6月30日前向省局(税政二处)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总结报告和《年度减免税项目统计表》(见附件7)。县(市、区)局报送时间由市州局确定。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减免税统计报表必须与计统的《减免税金明细报表》数据对应相符。

  第三十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要求对减免税审批、备案资料及后续管理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仍按《湖北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68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原《湖北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鄂地税发〔1996〕007号)和《湖北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鄂地税发〔1996〕219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目录--备案类(报批类)

  附件:2.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附件:3.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4.减免税资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5.税务事项通知书

  附件:6.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

  附件:7.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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