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10-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23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按《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 二、个人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按《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经营涉及两个以上行业的,应按其主营业务(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确定),依照《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确定适用的征收率。 四、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不属于本公告中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所列举的范畴。 五、本公告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附件: 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