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0-29
摘要: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不属于本公告中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所列举的范畴。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10-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改)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按《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

  二、个人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按《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经营涉及两个以上行业的,应按其主营业务(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确定),依照《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确定适用的征收率。

  四、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不属于本公告中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所列举的范畴。

  五、本公告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附件:

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序号 行业 核定征收率
1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加工修理修配 1.1%
2 交通运输业 1.1%
3 娱乐业 1.1%
4 服务业(不含房屋出租) 1.1%
5 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2.0%
  其中:住房转让 1.0%
6 建筑业 1.2%
7 其他行业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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