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现对个人收入调节税执行中的一些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职务发明奖收入征税问题 在专利批准和实施后,对职务发明人从单位取得的奖金收入,能与其他收入划清界限的,其税负应与非职务发明人相同,可比照《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征税。 二、关于个体行医、私人办学收入征税问题 对劳务报酬收入项目中的医疗、办学收入,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机关核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征税。纳税人如兼有其他按综合收入计算征税的项目,应并为综合收入征税。 三、关于对承包风险金征税问题 对承包人存在企业的风险基金,在还不能确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归承包人所有的,可暂不征税;但承包期满后已明确归承包人所有时,应按规定征税,具体计算办法可比照1988年1月20日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工资、薪金和个人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办理。 四、关于对一次性补发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问题 对纳税人一次取得确属补发的数月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以及平时未发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收入,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分解到所属月份征税。 ①1988年1月22日财政部《关于对个人在国际比赛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为鼓励个人参加各种国际比赛,扩大我国的对外交流和影响,今后对个人参加国际性比赛所得的奖金收入,一律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88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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