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和草原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财税〔2024〕676号 2024-06-25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占用我区重要湿地的,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地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重要湿地名录及划定范围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湿地恢复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具体缴入“湿地恢复费收入”科目,科目代码1030226。 三、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重要湿地征占用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征收湿地恢复费,确保湿地恢复费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四、重要湿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湿地地类(包括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沼泽地、内陆滩涂、盐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数据的湿地数据进行认定。 五、占用重要湿地审批或者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重要湿地管理单位征求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函。 (二)项目依据文件(有关规划、可研、批复文件及相关部门意见等)。 (三)建设项目拟占用重要湿地的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及电子文件(包括建设项目可行性、必要性、不可避让性分析、重要湿地概况、拟建工程建设情况、拟占用湿地的范围、面积、类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现状等基本情况分析,拟占用湿地生态功能影响分析及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湿地恢复、重建措施方案以及相关附表、附图、附件等;对没有条件恢复或者重建,需要按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的,提交对缴纳恢复费用的评估材料)。 (四)用地单位与湿地权属单位签署用地协议。 六、占用重要湿地办理程序: (一)初审。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建设项目必要性、方案合理性、对重要湿地生态影响、占用面积、类型、恢复费计算方法等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专家论证。初审审查合格的材料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议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进行论证评审。 (三)出具占用重要湿地的意见。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综合研判出具意见。 税 屋附件: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pdf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和草原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区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湿地保护,确保湿地生态功能稳定,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林草局于2024年4月29日印发了《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办法规定对占用重要湿地且无能力修复的单位,每平米征收不低于200元的湿地恢复费,实施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到期后评估政策延续期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请示财政部并结合我区实际,决定提出实施意见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 三、内容解读 (一)第一条说明我区湿地恢复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地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重要湿地名录及划定范围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第二条说明湿地恢复费的具体缴库科目。 (三)第三条说明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重要湿地征占用的审核审批管理,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具体征收湿地恢复费。 (四)第四条说明重要湿地类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数据的湿地数据进行认定。 (五)第五条说明占用重要湿地需提交的材料。 (六)第六条说明占用重要湿地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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