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运营商支付给我公司的占用费是否是视同价外费用计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缴纳营业税的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价款的同时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贵公司所述“电信运营商支付给我公司的占用费”,如果是贵公司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价款的同时收取的价外收费,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否则,不能视同价外费用而缴纳营业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