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发生了一笔业务,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外销售,应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规定,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则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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