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税热点问题汇总(37-38期) 2017.11.10 4.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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