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新办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9]144号 2009-05-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完善新办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新办工业企业(指生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非商业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主管税务机关经案头审核、实地查验等,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消预认定(暂认定)。 二、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暂认定)的工业企业,预认定期限未满,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简便、有效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具体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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