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1]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12-12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1]140号 颁布时间:2001-1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切实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对于及时发现和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岗位应在接到纳税评估资料受理岗位传递的次日,完成以下工作:

  1、收集整理全部纳税评估资料,资料包括:

  (1)纳税人报送的全部纳税评估资料。

  (2)《认证结果通知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2、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附表2),连同纳税评估资料以纸质或电子信息的方式传递到纳税评估岗位。

  (三)纳税评估岗位在《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上签字接受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评估资料逐户进行指标分析,逐户填制《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附表3),并根据分析结果,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评估无问题的商贸企业,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评估资料归档;

  2、对评估指标有一项属于异常,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附表4),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随附《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及其他评估资料,一并移交稽查部门。

  (四)稽查部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签字接收后,做如下处理:

  1、在30个工作日内,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开专用发票、开具变造专用发票的行为,并将《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附表5)传递到纳税评估部门;

  2、按照稽查工作要求,对移交的商贸企业做出稽查结论或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稽查资料(复印件)传递给纳税评估部门。

  (五)商贸企业在检查期间提出领购专用发票申请,稽查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结果通知单》(附表7)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按照核定结果销售专用发票。

  (六)月度终了,纳税评估岗位应对当月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分别形成以下工作报告:

  1、按月形成《增值税日常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对当月纳税评估户数,指标分析结果、移交稽查检查的户数、稽查部门反馈时间、稽查结果、稽查结果复评复查情况、核定专用发票限额、用量等情况进行总结;

  2、每季度形成《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对季度内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指标分析的一般规律、与征收、稽查部门工作衔接及日常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税 屋附表:

  1、《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表》

  2、《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

  3《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

  4、《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

  5、《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结果通知单》

  7、《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结果通知单》

  附表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政策

沪国税稽[2002]23号 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补充实施意见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

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