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岗位应在接到纳税评估资料受理岗位传递的次日,完成以下工作: 1、收集整理全部纳税评估资料,资料包括: (1)纳税人报送的全部纳税评估资料。 (2)《认证结果通知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2、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附表2),连同纳税评估资料以纸质或电子信息的方式传递到纳税评估岗位。 (三)纳税评估岗位在《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上签字接受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评估资料逐户进行指标分析,逐户填制《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附表3),并根据分析结果,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评估无问题的商贸企业,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评估资料归档; 2、对评估指标有一项属于异常,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附表4),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随附《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及其他评估资料,一并移交稽查部门。 (四)稽查部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签字接收后,做如下处理: 1、在30个工作日内,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开专用发票、开具变造专用发票的行为,并将《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附表5)传递到纳税评估部门; 2、按照稽查工作要求,对移交的商贸企业做出稽查结论或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稽查资料(复印件)传递给纳税评估部门。 (五)商贸企业在检查期间提出领购专用发票申请,稽查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结果通知单》(附表7)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按照核定结果销售专用发票。 (六)月度终了,纳税评估岗位应对当月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分别形成以下工作报告: 1、按月形成《增值税日常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对当月纳税评估户数,指标分析结果、移交稽查检查的户数、稽查部门反馈时间、稽查结果、稽查结果复评复查情况、核定专用发票限额、用量等情况进行总结; 2、每季度形成《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对季度内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指标分析的一般规律、与征收、稽查部门工作衔接及日常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税 屋附表: 1、《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表》 2、《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 3《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 4、《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 5、《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结果通知单》 7、《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结果通知单》 附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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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稽[2002]23号 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补充实施意见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
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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