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117号 2001-07-03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0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9]61号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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