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4]18号 1994-3-1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自1994年1月1日起,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二、征收教育费附加所使用的缴款书,仍按市税务局的现行规定执行。 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其它规定,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6]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