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7]237号 1997-05-1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补充通知》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高税率产品中的机械手表(包括机芯)、化妆品、乳胶制品和其他橡胶制品的有关限制办理出口退税的规定。凡1996年有上述产品出口业务的企业,请于1997年6月30办理退税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新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式样从文到之日起启用。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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