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生产企业厂用电量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7]66号 1997-10-1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电力公司的发电环节,按厂供电量计算增值税。发电厂在生产电力过程中,磨煤机、引风机、排粉风机、灰渣泵、闸门启闭机、空压机等辅机自身消耗的电量(不包括基本建设和生活等非直接用于生产的电量),即为厂用电量。由于它自产用于应税项目,为此不属于“厂供电量”计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希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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