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有关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2001]59号 2001-08-20 税屋提示——
1.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函[2002]7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自行扩大失控发票定义范围问题的通知,自2002年8月20日起,本法规关于“失控发票”的有关规定立即停止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进项专用发票应尽快到当地税务机关认证,做到先认证后抵扣,认证期限为开票时间次日起六个月的月份终了前,逾期不予受理认证。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进项发票的日常认证管理,加强监督。 二、从8月1日起(含8月税款),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进项专用发票,在税款所属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税款所属期月底前进行认证;个别情况特殊报经管理局同意,可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认证。请各地做好宣传解释和衔接工作。 三、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丢失、被盗等失控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及时录入到稽核系统。失控发票录入范围为2000年度(含)以后电脑版专用发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 2.丢失、被盗的电脑版纸质专用发票; 3.企业携机、携卡、携票外逃未申报、未开具的专用发票; 4.已确定属于虚开的专用发票; 5.通过手工予以作废(包括核销)的专用发票。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6月1日以后开具的属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发票抵扣联,经认证无误,且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条件和时间规定的,可作为抵扣凭证,不再另行人工发函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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