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52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宁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相关精神,我局联合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5号),明确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等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区内企业可按规定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并按照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试点开展以来,我局作为牵头部门密切跟踪试点运行情况,及时指导试点区域开展试点。总的来看,试点为监管区内企业内销产品和采购国产料件提供了便利,使企业享受了营改增红利,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参加试点企业和当地政府反响良好,特别是台商聚集的昆山综合保税区,台湾媒体曾对此进行了积极报道并给予了较高评价。但同时试点也存在效果不均衡的问题,一些试点区域试点效果尚待进一步显现。考虑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时间较短,试点政策是否可行、监管措施是否有效还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检验。下一步,我局将联合财政部、海关总署继续密切跟踪试点运行情况、共同开展试点运行分析评估,研究出台推广实施意见。关于将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慈溪出口加工区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纳入第二批试点范围的建议,我局将根据下一步政策评估后的推广实施意见积极予以研究考虑。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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